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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更改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》缴存方式的通知

2018-12-03 来源: 浏览:

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,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,按照住建部、财政部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【建质【2016】295号】及省住建厅、财政厅《关于转发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》相关要求,自2017年5月1日期,我市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,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1、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,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提供经发、承包双方认可的《工程质量保修书》,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;
2、发包、承包双方按约定数额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第三方金融机构,也可采用工程担保、银行保函等方式,并提供相关缴纳证明材料;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第三方金融机构的,需提供该项目建设、施工及金融机构共同出具的《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托管协议》(可在网站表格下载界面下载),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由三方共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、使用、返还情况进行监管;
3、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原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【建质【2005】7号】废止。对按原办法办理的质量保证金和保函,到期及时办理返还。